20世纪70年代以来,丹麦开始展开规划制度改革,并减缓了城乡规划法律工作。目前,丹麦正在继续执行的是1992年开始实行的《规划法》。这部法律是以《国家、区域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城市和乡村地区法》等为基础改动构成的,其法律目的是,确保所有的规划在土地利用和配备方面综合了社会利益并不利于维护大自然和环境,构建还包括人居条件、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等社会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丹麦环境与能源部是中央政府负责管理城乡规划的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环境部对全部空间规划及由此产生的调查负责管理,明确职责还包括:制订借以指导规划权力运用和确认规划内容的规则;批准后区域规划;向国会环境和区域规划委员会递交国家规划报告;公布丹麦环境状况和政策报告等。 在各自治市,市议会作为市的规划权力机构,负责管理制订市规划、市规划指导方针以及特定区域的局部规划等。
城乡规划体系 丹麦空间规划由国家规划、区域规划、市规划和局部规划四部分构成。其重点是保证:国家及各县、市都能以规划和经济考虑到为基础必要发展;建构和留存有价值的建筑物、街区、都市环境和风貌景观;广阔的海岸仍是最重要的大自然和风景资源;避免空气、水、土壤和噪音污染;公众积极参与规划过程。 1.国家规划 丹麦的国家规划由环境与能源部负责管理制订,实质上是国家规划命令和政策导则等的齐名,主要确认区域规划和市规划的整体框架和体制。 2.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分别由大哥本哈根当局、博恩霍姆市政会议及其他县议会负责管理编成,规划期为12年。
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还包括:确认都市区域和度夏别墅区域的方位;确认大的公众机构、主要交通设施和大型技术设施的方位;确认必须尤其避免污染的大工厂的方位;的区域性结构;登录和维护的尤其有价值的农业区域;造林区域和不必须造林区域的方位;确认有一点维护的有价值的自然遗产;确认娱乐区方位;确认采石或其他自然资源的研发地;划界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地,还包括有尤其价值的饮用水提取区域等。 丹麦规划法的规定,区域规划不得与国家规划互为违背。
3.市规划 根据法律规定,除博恩霍姆外,丹麦的所有自治市都应该制订市规划,确认整个市的总体结构,并为编成特定区域的局部规划获取基本框架。根据规划法的规定,市规划不得与区域规划基本规定互为违背。 市的总体结构中要说明市发展和土地用于的总体目标,还包括住房、厂房和交通设施发展,公共服务供给,公园绿地和其他休闲娱乐地区决定等。
在针对特定区域的局部规划基本框架中,还包括有所不同类型和用途建设的决定、城市社区的改版、公共和私人服务的获取、绿地等娱乐区域、交通服务以及移往为都市地域或度夏别墅的区域等。另外,市规划中还要确认土地利用和研发准则,登录有价值的维护建筑物,明确提出构建规划的分年度决定和行政措施等。 4.局部规划 在大的区域被分配和主要研发项目建设之前,或牵涉到到市规划的实行时,市议会可以根据实际必须制订局部规划。
局部规划无法与市规划和区域规划互为对立。 局部规划要就以下内容作出规定:区域的用于;不动产范围和大小;道路、小道和其他关于交通的事项;轨道、管道和电缆线路的方位;建筑地块方位,还包括建筑地面标高;建筑物的范围和设计,还包括居住于建筑的密度;独立国家建筑物的用于;并未研发区域的设计、用于和确保,还包括地面、围墙、植物和植被维护、路灯、交通区域;都市或度夏别墅地区的风貌维护;维护现存建筑物,避免被毁;等等。
主要法律制度 一、规划编成制度 1.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每四年修改一次。区域规划草案或者修改内容确认后,区域规划机构将简要发布新的规划中的主要内容,普遍征询各方意见、建议等。
印发的时间不较短于8个星期。同时,区域规划机构还要发布一份报告,叙述以前的规划和预期规划的变化,并对发展做出估价。报告要递送环境部长和有关部门及地方机构。 在区域规划机构使用建议的规划后,应该连同报告一起公布。
印发的时间不少于8个星期。在期限完结时,区域规划当局可以发布使用最后的规划。但是,如果某个机构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区域规划机构赞成该规划时,规划无法以最后形式使用。以后有关的组织和团体就适当的调整和改动达成协议一致意见,规划才能最后被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区域规划机构应该发布最后使用的规划。 2.市规划的修改程序与区域规划基本相同。 3.局部规划 局部规划草案也要按照类似于区域规划的修改拒绝展开公告,有所不同的是,还要专门通报议案牵涉到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者;区域外不受影响的不动产所有人和用于人;有权明确提出受理的地方协会及全国性协会。
另外,与文化遗产有关的,还不应同时告诉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公告时间为8个星期。期限完结时,市议会可以使用最后的规划。
但是,如果不存在赞成意见,在印发届满四个星期后,局部规划才能被使用。市议会负责管理发布使用的规划,同时将公告复印件递送规划范围内的财产拥有者、在印发期对规划驳回的单位和个人等。 二、研发掌控制度 在丹麦,根据法律规定,没城市议会的许可,新的建筑转变现有建筑和并未研发地区的用途,是不容许的。但下列情况除外:作为农业、林产或渔业涉及的商业必须的建筑;用作农业、林产或渔业的服务性建筑;根据大自然保护法维护法令规定的建设或土地用途转变;根据建筑法规可免于许可的小的建筑或不减少新的建筑的;根据建筑法规免遭许可的和用作公共交通、服务、暖气以及通信电视设施;总面积不多达250平方米的常住人口住房的装修;常住人口住房改变为假日住房,等等。
根据规划法的规定,对修建新的建筑或转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市议会依据已发布的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展开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将做出许可要求。除非许可的影响较小,城市市政会议在做出许可前两星期,要书面通知申请者的一家人,印发。
市议会做出许可要求后,应该书面通知申请者和区域规划当局,同时,向社会公开发表发布许可要求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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